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宁化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GH649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宁化县城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变电站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未能注意观察道路右侧车辆的行驶动态情况,致与前方同方向罗某某驾驶的无牌号钱江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送宁化县总医院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报警登记、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省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机动车性能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4.道路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荣春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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