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9〕208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1983年因犯伤害致死罪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齐某某等人持棍棒前往洮南市***小区工地,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导致***小区工地无法正常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石某某、佟某某、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宏颖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齐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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