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上述八名被告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同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15日16时40分许,赵某戊(另案办理)因违规建房被**镇工作人员带至**镇**所接受调查。期间,赵某戊多次打电话给赵某己(另案处理)、赵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声称自己被**土管所的人带走,要求赵某己等人邀约人至**镇**所讨要说法。赵某辛(另案处理)、赵某庚便通过广播通知本村小组群众在村内指路碑处集合后,赵某戊的父亲赵某壬(另案处理)鼓动到场群众声称赵某戊被**派出所和**所的抓走,要去**镇围攻**所要人和讨说法,随后赵某庚、赵某己、赵某辛及本案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郑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到昭阳区**镇政府冲击**所,并用板锄、洋铲、砖头将**所工作人员马某甲、城管办工作人员马某乙等人打伤。**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处置,但相关当事人不听劝阻,又将**派出所民警杜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及协警宋某某等人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赵某己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陈述;4.本案八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活体损失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郑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砸国家机关办公设施,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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