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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董某某等人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鄂州市*甲矿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5********,汉族,初中肄业,系鄂州市**闲会所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4日经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鄂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19日、自2019年2月2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自2019年1月27日至2月11日、自2019年4月5日至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2月底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甲纠集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梅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在鄂州市鄂城区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被告人王某甲在恶势力团伙意志内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

1.2007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弟王某乙家中财物被盗怀疑系被害人王某戊所为,遂指使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将王某戊带到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一宾馆内进行殴打。在殴打无果的情况下,王某乙等人又将王某戊用绳子绑在花湖镇梅家湾后山的树上再次对其进行殴打。至当日16时许,王某乙等人又将王某戊带到王某甲位于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大洪山矿山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内,王某甲以及王某乙邀约来的梅某甲对王某戊进行辱骂并纵容王某甲圈养的挪威犬将王某戊咬伤,王某戊遂指认是王某己偷了王某乙家中的财物,王某甲遂将王某戊放走。

2.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审问”王某戊得知被害人王某己系偷盗王某乙家中财物的人,遂安排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梅某甲等人将王某己从其岳母家带到王某甲位于大洪山矿山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内,王某甲、王某丁、梅某甲等人对王某己进行殴打,王某己承认伙同王某庚、“牙膏”盗得王某乙家中财物。后王某甲为泄愤指使王某丁、王某丙、梅某甲等人对王某己进行殴打并将王某己关进狗笼子里以示惩戒。至当日23时许,王某甲才将王某己放走。

3.同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强令王某己打电话将被害人王某庚和“牙膏”骗到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王某己被逼无奈,打电话将王某庚、“牙膏”约至湖北省黄石市长江大桥桥头附近见面。王某甲指使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梅某甲带着王某己驾车到黄石长江大桥桥头附近等候。当日19时许,王某乙等人在上述地点将王某庚、“牙膏”强行将带至王某甲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内,王某甲指使王某丁、梅某甲等人对王某庚、“牙膏”进行殴打并将两人关进狗笼子以示惩戒。直至当日22时许,王某甲才将两人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梅某甲、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戊、王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见家中来往人多产生开设赌场的想法,遂电话邀约刘某甲、潘某某、丁某某等人到家中来参加赌博,刘某乙、刘某丙等人闻讯后也赶上述地点,梅某乙、梅某甲等人到王某甲家中拜年,王某甲排闵某某、梅某甲、王某辛等人负责为前来参加赌博的人员倒水发烟并放哨,王某甲提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数千元起步,上不封顶,以每次摇到 “公宝”提成部分赌注的方式获利,期间王某甲抽头渔利至少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潘某某、丁某某、梅某乙、梅某甲、闵某某的证言;2.证人刘某乙的辨认笔录;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以经营鄂州市**甲矿业有限公司、鄂州市**乙矿业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月息作为回报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谢某甲、韩某某、王某丙、徐某某、刘某丁、刘利军、高某某、李某某、万某某、杨某某、周某甲、刘某戊等1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556万元,用于经营**甲公司、**乙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等。期间,王某甲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75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复印件、借条、买卖合同、扣押物品清单、来往明细表、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韩某某、王某丙、徐某某、刘某丁、高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周某甲、刘某戊、王某A等人的证言;3.湖北盛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在恶势力团伙意志外实施的犯罪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村**湾山非法修建**山庄,造成上述林地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上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林地面积为8.7945亩,林种类型为防护林。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餐饮服务许可证、证明、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城分局核准登记通知书、鄂州市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书、合同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征占用林地勘查报告书、湖北省非税收入票据、林业行政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戴某某、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王某B的证言;3.鄂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查鉴定报告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王某甲在恶势力团伙意志内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2002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因被告人王某甲承诺被害人王某辛在矿山做事未兑现,王某辛找到王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甲伙同他人将王某辛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黄石市第七医院住院患者登记簿等书证;2. 证人王某己、熊某某、王某D、王某A、王某壬、王某E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辛的陈述;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2009年7月25日上午,被害人陈某某因探矿证采矿权重叠问题到鄂州市**铁矿办公室找被告人王某甲,双方发生争执,**铁矿谢某乙持拖把柄将陈某某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2.证人王某A、王某壬、谢某丙、谢某丁、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取承诺高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七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玉莲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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