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321197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乘坐王某甲驾驶的银灰色大众速腾车到昔阳县界都乡马家峪村被害人赵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家实施盗窃,将赵某甲家1个价值200元的车载水泵、1个价值100元的机油滤芯、1台价值120元的电饭锅和陈某甲家的1套切割机盗走,李某甲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切割机价值104元。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大寨镇水泉村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张某乙实施盗窃,将赵某乙家的2根拐杖和赵某丙家的2块崖柏木料、2瓶十年陈酿汾酒、1瓶杏花村喜酒、1桶金龙鱼大豆油盗走,张某乙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赵某丙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26元。
3.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界都乡克佬会村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乙实施盗窃,将陈某乙家的1桶价值50元的食用油、陈某丙家的1块毛毯和王某乙的4瓶京酒、2瓶年份原浆酒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某丙家被盗毛毯价值120元,王某乙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80元。
4.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乐平镇武家庄村乔美娥、乔兰柱、乔怀文、乔全良家实施盗窃,将乔美娥家的1瓶北京二锅头酒、1瓶洋河普曲酒、1瓶昔阳大曲酒、1条云烟、1桶金龙鱼菜籽油、1桶金龙鱼调和油、1桶金龙鱼大豆油、1桶大米、1桶小米及铜钱若干盗走,乔兰柱、乔怀文、乔全良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乔美娥家除铜钱无法认定外,剩余物品价值共计364元。
5.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乐平镇上吉家峪村被害人张某丙、翟某乙家实施盗窃,将张某丙家共计值200元的硬币和4个蜂箱盗走,翟某乙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蜂箱价值100元。
6.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三都乡翟絮村被害人王某丙、陈某丁、张某丁家实施盗窃,将王某丙家2块上海牌手表、1瓶竹叶青酒、1瓶汾酒、1根拐杖,陈某丁家1个铝盆、1桶小米、1瓶大寨酒、5桶金龙鱼大豆油、1个血压计、1个蒸锅和张某丁家1个价值40元的蒸锅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丙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90元,陈某丁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05元。
7.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皋落镇罗家井村被害人冯某某、罗某某、赵某丁家实施盗窃,将冯某某家2瓶老白汾酒、2瓶景州老浊酒、2瓶杏花村老酒盗走,罗某某、赵某丁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冯某某家被盗的物品价值共计540元。
8.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界都乡里安阳沟村被害人宋某某家实施盗窃,将宋某某家价值100元的2桶大米盗走。
9.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界都乡东峪村被害人翟某丁家实施盗窃,将翟某丁家中2瓶小糊涂圣酒、1瓶北京饭店酒、2瓶京玉酒、2瓶牧香村酒、1瓶老白干酒、2瓶曹怀仁品鉴酒、2盒老白汾酒、2瓶老白干十五年酒、2瓶老白干千年衡酿酒、1个面包机、2桶金绿叶茶、1桶太平猴魁茶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404元。
10.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乐平镇寺上村被害人李某乙、刘某某家院内实施盗窃,将李某乙家1套暖绒冬厚被、5斤核桃、1套中餐具及1个价值60元的铝盆盗走,刘某某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某乙家除铝盆外的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20元。
11.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闫庄乡杏庄村被害人郭某某家实施盗窃,将郭某某家的40.8斤苹果、2枚戒指、1条手串、1条项链及2瓶酒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某家除2瓶酒价值无法认定外,剩余物品价值共计1470元。
1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乐平镇鸣枝沟村被害人白某某、翟某戊、魏某某、翟某己实施盗窃,将白某某家的1箱核桃露、1桶福临门调和油、2桶金龙鱼调和油、1桶金龙鱼大豆油、2桶小米和翟某戊家的1瓶宁城老窖酒、1瓶价值50元的力帆酒盗走,魏某某、翟某己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白某某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00元,翟某戊家被盗的宁城老窖酒价值60元。
13.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平定县张庄镇范家掌村赵炳温家实施盗窃,将赵炳温家的42瓶家有喜事白酒、1瓶杏花村原浆酒、1瓶杏花村世家、2瓶唐朝老窖酒、1瓶三十年大兰花酒及1块价值450元的毛毯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赵炳温家除毛毯外的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992元。
14.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平定县张庄镇郭家山村被害人张某戊家实施盗窃,将张某戊家的1个煤气灶盗走。随后二人又驾车到昔阳县李家庄乡安阳岭村被害人张某己、张某庚家实施盗窃,将张某己家的1个电热壶盗走,张某庚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戊家被盗煤气灶价值40元,张某己家被盗电热壶价值120元。
15.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平定县冶西镇花河峪村被害人李某丙、潘某某家实施盗窃,后翟某甲单独到被害人赵某己家实施盗窃,未盗取任何财物。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结伙盗窃36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0805元,翟某甲独自实施盗窃1次,未盗取任何财物。上述被盗物品部分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庚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丙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翟某甲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54页。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华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小学肄业,群众,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土岭头村,捕前住该村。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土岭头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乘坐王华平驾驶的银灰色大众速腾车到昔阳县界都乡马家峪村被害人赵喜胜、陈彦柱、李军华家实施盗窃,将赵喜胜家1个价值200元的车载水泵、1个价值100元的机油滤芯、1台价值120元的电饭锅和陈彦柱家的1套切割机盗走,李军华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切割机价值104元。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大寨镇水泉村被害人赵永棠、赵棠小、张慧兵家实施盗窃,将赵永棠家的2根拐杖和赵棠小家的2块崖柏木料、2瓶十年陈酿汾酒、1瓶杏花村喜酒、1桶金龙鱼大豆油盗走,张慧兵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赵棠小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26元。
3.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界都乡克佬会村被害人陈文明、陈文杰、王涛家实施盗窃,将陈文明家的1桶价值50元的食用油、陈文杰家的1块毛毯和王涛家的4瓶京酒、2瓶年份原浆酒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陈文杰家被盗毛毯价值120元,王涛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80元。
4.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乐平镇武家庄村乔美娥、乔兰柱、乔怀文、乔全良家实施盗窃,将乔美娥家的1瓶北京二锅头酒、1瓶洋河普曲酒、1瓶昔阳大曲酒、1条云烟、1桶金龙鱼菜籽油、1桶金龙鱼调和油、1桶金龙鱼大豆油、1桶大米、1桶小米及铜钱若干盗走,乔兰柱、乔怀文、乔全良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乔美娥家除铜钱无法认定外,剩余物品价值共计364元。
5.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乐平镇上吉家峪村被害人张志林、翟文昌家实施盗窃,将张志林家共计值200元的硬币和4个蜂箱盗走,翟文昌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蜂箱价值100元。
6.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三都乡翟絮村被害人王素军、陈维兰、张存喜家实施盗窃,将王素军家2块上海牌手表、1瓶竹叶青酒、1瓶汾酒、1根拐杖,陈维兰家1个铝盆、1桶小米、1瓶大寨酒、5桶金龙鱼大豆油、1个血压计、1个蒸锅和张存喜家1个价值40元的蒸锅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素军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90元,陈维兰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05元。
7.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皋落镇罗家井村被害人冯利平、罗占明、赵开棠家实施盗窃,将冯利平家2瓶老白汾酒、2瓶景州老浊酒、2瓶杏花村老酒盗走,罗占明、赵开棠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冯利平家被盗的物品价值共计540元。
8.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界都乡里安阳沟村被害人宋志平家实施盗窃,将宋志平家价值100元的2桶大米盗走。
9.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界都乡东峪村被害人翟永胜家实施盗窃,将翟永胜家中2瓶小糊涂圣酒、1瓶北京饭店酒、2瓶京玉酒、2瓶牧香村酒、1瓶老白干酒、2瓶曹怀仁品鉴酒、2盒老白汾酒、2瓶老白干十五年酒、2瓶老白干千年衡酿酒、1个面包机、2桶金绿叶茶、1桶太平猴魁茶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404元。
10.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乐平镇寺上村被害人李翠花、刘玉明家院内实施盗窃,将李翠花家1套暖绒冬厚被、5斤核桃、1套中餐具及1个价值60元的铝盆盗走,刘玉明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李翠花家除铝盆外的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20元。
11.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闫庄乡杏庄村被害人郭存良家实施盗窃,将郭存良家的40.8斤苹果、2枚戒指、1条手串、1条项链及2瓶酒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存良家除2瓶酒价值无法认定外,剩余物品价值共计1470元。
1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昔阳县乐平镇鸣枝沟村被害人白玉妮、翟新建、魏冬生、翟凤全家实施盗窃,将白玉妮家的1箱核桃露、1桶福临门调和油、2桶金龙鱼调和油、1桶金龙鱼大豆油、2桶小米和翟新建家的1瓶宁城老窖酒、1瓶价值50元的力帆酒盗走,魏冬生、翟凤全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白玉妮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00元,翟新建家被盗的宁城老窖酒价值60元。
13.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平定县张庄镇范家掌村赵炳温家实施盗窃,将赵炳温家的42瓶家有喜事白酒、1瓶杏花村原浆酒、1瓶杏花村世家、2瓶唐朝老窖酒、1瓶三十年大兰花酒及1块价值450元的毛毯盗走。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赵炳温家除毛毯外的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992元。
14.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平定县张庄镇郭家山村被害人张仲林家实施盗窃,将张仲林家的1个煤气灶盗走。随后二人又驾车到昔阳县李家庄乡安阳岭村被害人张维牛、张福祥家实施盗窃,将张维牛家的1个电热壶盗走,张福祥家未盗取任何财物。经昔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仲林家被盗煤气灶价值40元,张维牛家被盗电热壶价值120元。
15.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再次用同样的方式到平定县冶西镇花河峪村被害人李蕊、潘志军家实施盗窃,后翟永明单独到被害人赵卫星家实施盗窃,未盗取任何财物。
综上,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结伙盗窃36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0805元,翟永明独自实施盗窃1次,未盗取任何财物。上述被盗物品部分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瑞生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棠小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华平、翟永明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54页。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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