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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大雷”),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常州市天宁区**居**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亳州市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曾用名元元),男,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常州市天宁区**岛**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亳州市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广东),男,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天宁区**村**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亳州市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以来,张某甲(已判刑)先后招募、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以及赢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天宁区朝阳二村、田杜村等地设置赌博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张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维护赌博场所长期安全运营,在赌博场所附近安装监控,安排专人负责通过视频监控方式保障赌场安全,规定及时转移抽头款、为被查处的赌博人员支付罚款等,同时为赌场工作人员提供食宿、每月发放工资等维持组织人员稳定,逐步形成以张某甲为首,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与赢某某、孙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的犯罪组织。其中,被告人张某丙于2017年上半年加入,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上半年加入,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负责与王某某等人轮流抽头;被告人张某乙于2018年上半年加入,负责与赢某某一起轮流查看赌场附近监控,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保管转移抽头款,在交接班期间帮助抽头。2017年6月以来,该犯罪组织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先后被公安机关查处3次,共计29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15日,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田杜村139号,组织施某某、谢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6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2.2018年5月18日,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朝阳二村37幢乙单元101室,由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抽头,被告人王某某保管转移抽头款,孙某某开门,被告人张某乙与赢某某负责看监控,组织严某某、蒋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

3. 2018年5月19日,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朝阳二村37幢乙单元101室,由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抽头,被告人王某某保管转移抽头款,孙某某开门,被告人张某乙与赢某某看监控,组织严某某、富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

4.2018年5月20日,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朝阳二村37幢乙单元101室,由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抽头,被告人王某某保管转移抽头款,孙某某开门,被告人张某乙与赢某某看监控,组织吴某某、富某某、胡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次日,吴某某在家自缢身亡。

5.2018年5月底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田杜村139号,由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抽头,孙某某开门,被告人张某乙与赢某某看监控,组织霍某某、曹某某、胡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

6.2018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本市天宁区朝阳二村一房间内,由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抽头,被告人张某乙与赢某某看监控,组织冯某某、施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5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7.2018年12月10日,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朝阳二村37幢乙单元101室,由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和王某某抽头,被告人王某某保管转移抽头款,孙某某开门,被告人张某乙与赢某某看监控,组织富某某、严某某、蒋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

8.2018年12月11日,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朝阳二村36幢甲单元102室,由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和王某某抽头,被告人王某某保管转移抽头款,孙某某开门,被告人张某乙与赢某某看监控,组织阮某某、朱某某、蒋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

9.2018年12月12日,张某甲在本市天宁区朝阳二村36幢甲单元102室,由被告人张某丙和王某某抽头,被告人王某某保管转移抽头款,孙某某开门,被告人张某乙和赢某某看监控,组织曹某某、白某某、陆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18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管某某、张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收集的房屋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白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及同案犯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伙同他人设置赌博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伙同张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长武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管某某、张某乙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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