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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虚假诉讼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8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广州市**区**街**号**房。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周,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区**路**号**号**房。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裔卷,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彭周、肖裔卷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褚某某、被害人陈某某在山东合伙开办公司。2012年4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和褚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害人陈某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褚某某,被告人王某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担心褚某某不能还款,其位于广州市**区**街**号**房的房产会被抵债,遂与其母亲、被告人杨某甲合谋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虚构借款180万元的事实,并于同月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企图对抗被害人陈某某的债权。后因股权转让纠纷,被害人陈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0月1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褚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18万元及利息,被告人王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不服判决上诉,2017年3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上述虚构的《个人借款合同》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王某甲偿还180万元债务,并主张对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年7月25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15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偿还18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2月1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行)监[2018]44010001041号民事抗诉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12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再153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杨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债务,与被告人杨某甲恶意串通,采用虚构借款事实、设立虚假抵押权、在抵押房屋拍卖过程中设置障碍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损害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杨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在判决宣告前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则可宣告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在判决宣告前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则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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