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室。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蓬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巷**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长顺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城**栋**室。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分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鲤城区浮桥街道仙景工业区“云贵川烧烤”店,因喝酒问题与被害人曾某某口角并引发双方人员打斗。其间,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持啤酒瓶、水壶及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曾某某头、面部等,致其头皮累计5.8cm创口、面部累计2.7cm创口、头皮挫伤等。经法医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浮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取得谅解,并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共同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培铭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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