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老鬼”,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街道万都**市场**区**幢**楼茶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五百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地**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庄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通过提供赌博地点和赌具等方式,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先后组织谈某某、苏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市场**区**幢**楼聚众赌博10余次,共计抽头获利4000元。其中,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是赌档的组织者;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望风10余次,并获利2500元。2020年4月19日,该赌档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1人,收缴赌资及无主款共计40915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收缴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剑云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街道**市场**区**幢**楼茶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地**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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