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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朱某某等4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苗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捕前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程某某、孙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告人孙某某的朋友“汪某某”(未核实)邀约其到缅甸赌场务工,并承诺负责路途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还让孙某某邀约其他朋友一起过去。后孙某某邀约老乡程某某、朱某某一起前往,程某某又邀约万某某(另处)、王某某、王某甲(另处)。同年9月10日,六人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坐火车至云南省昆明市,次日六人经“汪某某”联系后与两名不知名男子坐车,并于次日凌晨6时许到达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城子村南卡组南卡桥旁的一简易仓库内休息,准备偷渡出境。2020年9月12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接到贵州省六盘水市荷城派出所通报后,在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城子村南卡组南卡桥旁的简易仓库内将准备偷渡出境的王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程某某、孙某某、万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罗某某、王某甲、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四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五张。

7.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程某某、孙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程某某、孙某某犯罪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程某某、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程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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