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偿还平阳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91166.7元及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4年9月30日,该判决生效。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收到返回地指标款人民币31万余元,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且从银行账户上将返回地指标款全部支取,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在平阳县拘留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已于2020年12月16日偿还人民币32万元,债务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回收返回地指标协议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银行账户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执行拘留通知书、结案通知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小洁
检察官助理 温瑶瑶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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