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乙,曾用名吴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4200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实际拘留8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10月14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同意本案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赵某某因过路时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之后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随后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某二人来到柏乡县烟草局公司门口将赵某某拦截住,三人对赵某某拳打脚踢,造成赵某某肋骨和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2019年7月31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赵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占川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柏乡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柏乡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柏乡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叁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