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1.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95*******,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行政处罚经历:2015年4月因盗窃被博乐市公安局红星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
2.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废品收购站。2019年11月15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1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2********,汉族,无文化,个体经营废品收购站,户籍所在地: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高玉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8次从未上锁窗户翻入博乐市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面房室内,盗取10平方铜芯电线240余卷,后将盗窃电线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卖至博乐市S205线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获利4389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已将销赃所得钱财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经营位于博乐市S205线的**废品收购站时,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8次收购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所得10平方铜芯电线,且未做相关登记,共计收购1097余公斤,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某43890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将收购铜芯电线卖至乌鲁木齐市八钢收购总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13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438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智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周某某、高某某现住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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