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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赌博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县,捕前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小区**区**号,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捕前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小区**区**号,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捕前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小区**区**号,于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依法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小区**区**号开设麻将馆并提供赌具,从中抽取渔利拾伍万柒仟陆佰圆整(157600)人民币。

1.物证:四台麻将机(机麻)、1本红色笔记本;

2.书证:户籍证明各1份;抓捕经过1份;现场照片20张;现场指认照片36张;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各2份;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拉)公(刑)鉴(文)字【2019】03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一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对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次央

                                        2020年2月14日                                                 

附: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叁册、检察卷壹册、视听资料拾陆张;

3.换押证各叁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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