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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现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层**镇**村**号,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兰陵县向城镇东马庄村村民罗某因牵涉感情问题,存有经济纠纷。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本田杰德”小型轿车前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州阳光花园小区,向罗某索要钱财未果后,遂在罗某的“路虎揽胜”越野车(临时牌照号鲁******,以下简称路虎车)旁等候。当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发现被告人危某某驾驶路虎车出行,遂驾车将路虎车逼停,在逼停过程中,王某某剐蹭到停放在该小区的鲁******“本田缤智”小型轿车,后王某某持铁锤将路虎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右车门等部位砸坏,经鉴定,两车共计损失37390元。

在被告人王某某持铁锤砸车期间,被告人危某某驾驶路虎车多次撞击王某某,并两次撞击白色本田杰德轿车,致使该车严重受损以及现场的消防栓、绿化苗木等多处物品毁损。经鉴定,“本田杰德”轿车及现场苗木共计损失44834元,王某某因撞击受有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户籍档案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危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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