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向黎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并由被告人凃某某在本市官渡区高楼房村36号交给黎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2.59克。经取样送检,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凃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前后在本市官渡区高楼房村36号出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59克;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等;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凃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5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凃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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