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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何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5********,汉族,中专文化,**拆迁公司仪征分公司**,住仪征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巷**村**区**幢**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16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0********,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71********,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徐某乙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1995年9月8日、2005年7月15日被扬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3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押回重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96********,彝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路**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3月1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扬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场**队**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5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花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7年10月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勇,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路**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路**号**幢**室)。被告人王勇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2013年1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新集派出所罚款五百元;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5月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于2012年4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0********,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街**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7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路**号**幢**室。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赌博,于2003年8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没收八百元。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0********,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路**号**室。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0年5月1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6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4月27日被该局决定不予行政拘留;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3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路**村**幢**室。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崇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崇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梅某某、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王某乙等人、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王飞、被告人郭某某辩护人王强、被告人梅某某辩护人周宏高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非法拘禁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5日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19年10月11日、2020年2月11日,本案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7日至7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拆迁公司仪征分公司**,为了完成该公司承接的拆迁工程项目,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梅某某、崇某某等人,在本市**办事处**村**组**号、本市**办事处、**院等地,对尚未自愿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害人王某乙,通过跟踪贴靠、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直至被害人王某乙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辱骂被害人王某乙。

2.2018年7月12日至7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拆迁公司仪征分公司实际**,为了完成该公司承接的拆迁工程项目,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梅某某、崇某某等人,在本市**办事处**村**组**号、本市**教堂等地,对尚未自愿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通过跟踪贴靠、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直至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辱骂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祝某某、侯某某用取暖器烘照被害人孙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梅某某、崇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祝某某、侯某某、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马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梅某某、崇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赵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梅某某、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梅某某、崇某某滋扰、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梅某某、崇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梅某某、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次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王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王勇、胡某某、张某某、梅某某、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祝某某、侯某某、赵某某、花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祝某某、侯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均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仪征市**路**号**幢**室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花某某现在射阳县**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香**组候审;被告人王勇现在仪征市**路**号候审;被告人胡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幢**室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小区**幢**室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仪征市**街**号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号**幢**室候审;被告人彭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号**室候审;被告人梅某某现在仪征市**路**村**幢**室候审;被告人崇某某现在仪征市**园**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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