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951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7********,汉族,职高文化,住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号。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学**路**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08111977********,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002371991********,汉族,高中文化,居住地重庆市巫山县**镇。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住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80********,女,汉族,初中文化,居住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任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陈某甲、何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4日和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和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伙同王某某、姚某某、任某某在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罗某某、杨某某的协助下,在成都市青羊区**大道**号**楼“**会所”内以组织卖淫女吃住、培训、设立奖惩制度、规定卖淫女出入时间、每周定期开会等方式组织、管理卖淫人员以保健为名并以168元到598元不等的价格为嫖娼人员提供手淫、口交等色情淫亵活动,并从每笔交易中抽取70到350元不等的提成。其中,张某某(9号)、谭某某(58号)、于某某(18号,后改为66号)提供手淫和口交服务;范某某(55号)、陈某乙(6号)、陈某丙(18号)、莫某某(16号)提供手淫服务,黄某某(208号)、阿某某(211号)只提供洗脚服务;指压、指压套餐和护理1、护理2、护理3的服务内容含有手淫;中式和中式套餐服务内容含有口交。
何某某、陈某甲在明知余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任某某从事组织手淫、口交色情服务的情况下,仍以招揽客人、为客人介绍服务项目、鼓动客人充值办会员卡、安排技师上班等方式提供协助;罗某某、杨某某在明知余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任某某从事组织手淫、口交色情服务的情况下,仍以收银、安排卖淫女上钟、给卖淫女计算提成、看监控望风、用遥控器操作警示台灯等方式予以协助。
经鉴定: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健康体验会所收入项目中涉及“指压”、“护理”服务的金额1150550元,涉及“中式”(口交)服务的金额为614738元。
另查明:2019年1月7日19时许,张某某与徐某某在该会所509号房间内采用口交的方式卖淫嫖娼;1月7日22时许,谭某某与钟某某在该会所515房间内采用口交的方式卖淫嫖娼;2018年11月的一天,于某某与钟某某在该会所内采用口交的方式卖淫嫖娼,2019年1月5日0时许,于某某与丁某某在该会所内采用口交的方式卖淫嫖娼。
2019年1月8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场所内现场查获张某某与蒋某某、范某某与梁某某、莫某某与万某某、陈某乙与杨某某、谭某某与樊某某、陈某丙与曾某某6对采用手淫方式卖淫嫖娼的男女;在该会所一楼挡获与谭某某采用口交方式卖淫嫖娼后正欲离开的钟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挡获任某某、姚某某、陈某甲、罗某某。2019年1月17日0时许,王某某在青羊区**宾馆内被民警挡获;同年2月16日22时许,余某某到邛崃市文君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任某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何扬风和罗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人员和望风、管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任某某系共同犯罪,陈某甲、何扬风和罗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溦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姚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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