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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顺庆区桂花路城市庄园火锅店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民警挡获,发现余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7.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等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9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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