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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严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滴滴车司机,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赌博,于2011年12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收缴赌资人民币585元、赌具麻将一副、罚款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兴市**镇**村**组**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邓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虚构承揽新街镇面粉厂河东南侧厂房浇灌混凝土工程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的混凝土购销合同,以邀请被害人邓某某加入该工程投资的名义来骗取其钱财。后以工程上需要送礼、招募小工为由,分别于8月16日、26日先后骗得邓某某人民币5000元、6250元,共计人民币11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目前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归案后,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目前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800元,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莹

检察官助理:雍赵慧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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