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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粤******白色本田轿车送李某某的妻子姚某某到麻栗坡县小精灵幼儿园门口下车,李某某看到后上去抓住副驾驶车窗玻璃及门把手,王某驾车拖着李某某往麻栗坡县城北方向行驶,行至瀚海家园路段超车时,李某某脱手倒地受伤,王某驾车与同向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号越野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21时17分,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到现场等候处置,事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医药费43000元。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报案后到现场等候处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海仙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5.涉案物证3件,车辆停放于麻栗坡县公安局,其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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