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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固定职业,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西村周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偿还原告宋**借款人民币82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王*拒不履行。2019年1月25日商丘市梁园区正式受理了宋**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依法进行了执行,王*拒不申报自已的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到外地打工,有固定收入。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王*有能力执行而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宋**的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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