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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国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2********,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AEFWDC89J8L00280,发动机号:H8L020745)由万山区西南商贸城沿桂花大道往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天鲇线113公里+500米(小地名:西南商贸城)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18时33分,执勤民警将王某某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

2019年11月15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血样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82.5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一份[(铜)公(司)鉴(理化)字[2019]J618号],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血液血样乙醇含量为82.55mg/mL;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道路安全法规,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琼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铜仁市万山区**园**栋**单元***室,电话号码: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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