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二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王莉,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号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莉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莉在其经营的“昭阳区**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于2018年7月12日注销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14日与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某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承接云南**律师事务所2018年8月19日至8月24日的出境旅游事宜,合同签订后,按照王莉要求云南**律师事务所支付了7.5万元的预付款,王莉收款后未按合同办理出境旅游事宜,而是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后云南**律师事务所多次催促王莉履行合同,王莉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搪塞,拒不退还预付款。2018年8月初,王莉中断所有与云南**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去向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云南**律师事务所75000元钱,并在对方多次要求履行合同后,中断与云南**律师事务所联系,去向不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云亮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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