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家住浙江省**县**镇**村**自然村**号。前科:2016年1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被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0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9日20时0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从安吉县昌硕街道祥溪花园前往昌硕街道龙山御园,在龙山御园门口处与该小区物业保安发生纠纷,经保安报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19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2020年05月0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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