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1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白色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东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迎宾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附近处,在向右转弯时与沿迎宾大道自西向东直行正常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除保险理赔款额外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五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和行车证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其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潜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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