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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丙组织卖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568号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临泉县县城内,被告人王某丙伙同于某某(已判)组织卖淫女王某甲(2001年**月**日出生)、蔡某某、王某乙(1999年**月**日出生)、胡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等十余人,流动的向嫖娼者提供性服务,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期间,于某某利用卖淫女的微信账户和嫖客商谈嫖娼事宜,王某丙负责带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嫖客也会直接打电话给王某丙招嫖,王某丙再安排卖淫小姐到指定地点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卖淫女在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前,王某丙、于某某采用现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的方式收取嫖资,卖淫所得收入由卖淫女和于某某按比例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丙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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