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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汪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五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屏南县**镇**村**路**号。因开设赌场,于2019年1月11日被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村**路**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组**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9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台江区排**路**花园**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楼村**楼庄**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黄山**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前台人事,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长乐市**路**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王某、黄某甲、周某、蔡某、傅某、黄某乙、汪某、刘某甲、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28日,詹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转让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后当任法定代表人,租赁福州市台江区**座*楼**室用作办公场所,雇佣游某(另案处理)为管理者,被告人傅某为前台人事,招募并组织被告人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蔡某、刘某甲、王某、汪某、郑某甲、张某和郑某乙、刘某乙(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使用非法购买的微信号,纠集陈某乙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到“未来科技”赌博APP软件上效仿北京幸运28等彩票规则进行网络赌博。经统计,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参赌人员赌博流水达人民币1986640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蔡某、刘某甲、王某、汪某、郑某甲、傅某、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照片;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户明细、赌博群手机截图、工资表、支付宝账户流水账单、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3.证人陈某甲、胡某某、官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蔡某、刘某甲、王某、汪某、郑某甲、傅某、张某和同案犯詹某、游某、郑某乙、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蔡某、刘某甲、王某、汪某、郑某甲、傅某、张某和同案犯詹某、游某、郑某乙、刘某乙的相互辨认以及上述人员对涉案地点、手机、电脑、微信账号、银行卡交易流水、赌博软件截图、微信群、工资卡账号、工资表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蔡某、刘某甲、王某、汪某、郑某甲、傅某、张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蔡某、刘某甲、王某、汪某、郑某甲、傅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蔡某、刘某甲、王某、汪某、郑某甲、傅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傅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玲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周某、黄某乙、蔡某、刘某甲、王某、汪某、郑某甲、傅某、张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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