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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昌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3日晚上21时被害人袁某某同其妻子张某某、妹妹和妹夫四人驾车到广昌县**镇**村钓鱼,并将一辆车牌号码为赣****的白色哈佛小车停放在**村**桥(已倒塌)桥头。一个多小时后,袁某某四人回到停放小车的地方,发现小车副驾驶室处的玻璃被砸碎,放置在小车车内副驾驶室放脚位置处张某某的白色女士包内一根铂金项链被盗,放置在小车车内后排放脚处的另一女士手提包内2000余元现金被盗。经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铂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5900元。

接到被害人袁某某报警后,广昌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在车内张某某的手提包提手上和包内钱包内侧上提取到疑似血迹物证材料。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物证材料进行DNA检验,两处疑似血迹确定为人血,并获取了该血样的DNA信息。20l9年9月17日广昌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将王某血样送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技术比对,袁某某车内提取到的血迹检出的STR分型在D8Sl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与王某相同,其似然率为l.47×10l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抚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盗现场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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