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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无固定居所。2015年 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坐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站点上车,在万宝河镇下车,步行到老桃山派出所旁边废弃的水上乐园盗窃废铁700斤,共卖得赃款600元。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共价值人民币525元。

2.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坐27路公交车在中国电信站点上车,在通达公司终点下车,在桃山区六井附近平房溜达,看见被害人孙某某家后门没锁,从后门进入孙某某家中,在炕上的柜子里偷了一个小金坠,把客厅的电脑机箱偷走了。在通达公司坐27路公交车到中国电信下车,拿着电脑机箱在司机电脑城的一个回收电脑的店铺卖了100元,回到旭源客房之后用手机在58同城上找了一个收金子人的电话,联系对方之后,王某某与对方在大懒猫旁边的门洞里进行交易,王某某得到赃款800元。被告人王某某共得到赃款900元。

3.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坐27路公交车在中国电信站点上车,在通达公司终点下车,在桃山区六井附近平房溜达,发现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无人,后窗户没关,从后窗户进入房内,在客厅发现一个储钱罐,打碎之后将钱随身带走。在通达公司坐27路公交车到中国电信下车,走到步行街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将硬币换成纸币,共得赃款130元。

4.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坐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站上车,在新兴区一副食下车,步行至三副食附近平房,发现被害人隋某某家中无人,从后窗户进入被害人家中,在屋中盗窃长虹手机一部,黑色吊坠一条,白色吊坠一条。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元。

5.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坐2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站上车,在北山步行街下车,步行至北山步行街对面平房附近,发现被害人于某某家中无人,从后窗户进入到屋内,盗窃一部长虹翻盖手机和50元现金。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元。

6.2019年6月末,被告人王某某坐2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站上车,在东升村站下车,步行至东升村平房附近,发现一户人家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子后发现有个窗户没关,从窗户进入屋内,盗窃一个小铁盒子,盒子里面有外币、人民币、古币、硬币、袁大头等物品,其中人民币及外币共计22.07元。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古币、袁大头等物品共价值291元。

7.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坐2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站上车,在东升村站下车,步行至东升村平房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后盗窃电脑机箱一台、显示器一台,共卖得赃款200元。

8.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坐2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上车,在曙光村站点下车,步行至曙光村附近平房,发现被害人崔某某家中无人,用放在门口的钳子将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在屋内盗窃两部手机、一个平板手机,共卖得赃款90元。

9.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坐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上车,在新兴区狗街附近下车,步行至二百道口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开的废品收购站无人且有洞可进入,共盗窃废铁共计1000斤左右,卖得赃款900元左右。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820元。

10.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坐2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上车,在北山道口下车,步行至北山二中对面副业场平房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丙家中无人,从窗户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一台电脑机箱、一部三星手机和100元现金。电脑机箱及三星手机共卖得赃款130元。

11.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坐2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上车,在七星花园客运站下车,步行至曙光村后平房,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家中无人,从后窗户进入到被害人家中,盗窃一台电视,一台电脑机箱,一部白色手机,电视及电脑机箱共卖得赃款100元,白色手机未卖。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77元。

12.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坐24路公交车在步行街上车,在七星花园下车,步行至曙光村附近平房,发现被害人李某丁家中无人,从窗户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一台55寸电视、半盒爱你牌香烟、一盒紫云烟,卖得赃款1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12起,其中盗窃现金302.07元,盗窃废铁1700斤,电脑机箱四台,显示器一台,小金坠一个,电视两台,手机七部,黑色吊坠一条,白色吊坠一条,半盒爱你牌香烟、一盒紫云烟,古币、袁大头等物品,所盗财物卖得赃款人民币3,322.07元。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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