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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明亮盗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王明亮,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明亮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明亮来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平房,采取砸窗户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姜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00元。

2019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明亮来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区**里**号,采取砸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807元。

2019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明亮来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翻墙进入**酒店后菜地一平房院后,采取弄坏门鼻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0-50元。

2019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明亮来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一处院子,采取砸窗户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于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600余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明亮在天津市北辰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王明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凯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明亮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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