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王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月13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邳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成、卢某某(已判决)两人在邳州市互相配合、多次实施盗窃,现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成、卢某某(已起诉)两人至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将魏某某家的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车辆价值1745元。
2.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王成、卢某某两人至邳州市**镇**村**组**区附近将肖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车辆价值1672元。
3、2014年12月13日晚,王成、卢某某两人至邳州市**镇**商场居民楼将衡某某的一辆大天牌电动车盗走。
4、2014年12月19日晚19时30分许,王成、卢某某两人至邳州市**镇**培训楼下将蔡某某的一辆高士牌电动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车辆价值1911元。
5、2014年12月19日晚,王成、卢某某两人至邳州市**镇**路**宿舍**室东边巷子里将吴某某的一辆达沃牌电动汽车盗走。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车辆价值21520元。
6、2015年1月5日,王成、卢某某两人至邳州市**镇**村将焦某某家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被告人王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被盗电动汽车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6.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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