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266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勇民,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于2012年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5年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8年被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因无法外出打工,无收入来源,产生盗窃想法,多次在南充市蓬安县杨家镇场镇街道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杨家小学后大门处,将周某甲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U****白色吉利牌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撬开,未盗得财物。
2.2020年2月8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支路杨家粮站附近公路处,将杨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闽D1****黑色吉普牌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放置的一部vivo Y93牌手机盗走。经蓬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588元(人民币,下同)。
3.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杨家车站内,将陶某甲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5****银色比亚迪牌轿车左后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个黑色腾龙牌单反相机镜头、一个黑色科立方牌移动电源以及一盒饼干盗走。
4.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西大街一新苑小区内,将唐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粤J4****白色现代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个袋鼠牌黑色公文包以及一个装有八十余元旧版纸币的棕色钱夹盗走。
5.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东大街惠民小区过道处,将蒋某甲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粤T6****白色大众牌轿车左后车窗玻璃撬开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6.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东大街惠民小区过道处,将周某乙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Z****黑色哈佛牌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7.2020年2月1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东大街惠民小区过道处,将周某丙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N****白色比亚迪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的一个白色移动电源盗走。
8.2020年2月16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北街公路处,将王某甲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J****白色长安牌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放置的一条娇子(宽窄平安中支)香烟以及钱包内的几十元钱盗走。
9.2020年2月16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将蒋某乙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2PP01棕色比亚迪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两包中华牌香烟以及一百多元零钱盗走。
10.2020年2月16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车站内,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9****白色别克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1.2020年2月18日前几天的一天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西大街怡鑫苑小区内,将朱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7****黑色大众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2.2020年2月21日之前的一天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东大街惠民小区停车场内,将姚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翼B9****白色北汽绅宝牌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13. 2020年2月2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韵实木家具”门市公路旁,将胡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8****白色大众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几个“CN”牌N95白色口罩盗走。
14. 2020年2月2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粮站公路处,将曹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W****棕色“雪佛兰”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部红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金色OPPO R9tm手机盗走。经蓬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红色苹果7Plus手机被盗时价值为2587元。
15. 2020年2月2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粮站公路处,将蒋某丙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P****白色奇瑞牌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的一个宝蓝色手包盗走。
16. 2020年2月2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西大街“冷锅鱼庄”公路处,将李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C****银色五菱面包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女士包内的几百元现金盗走。
17.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西大街公路处,将刘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白色东风牌面包车驾驶室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黑色背包内的一百余元零钱盗走。
18. 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西大街“迎宾酒楼”附近公路处,将尹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O****白色吉利牌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个装有渔具包的渔具及一块“IK colouring(阿帕奇)”牌手表盗走。
19. 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西大街,将杜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6****白色现代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黑色包内的300余元现金、一包“狮牌(锦绣成都)”、一包“黄山(微商新概念细支)”香烟盗走。
20. 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西大街公路处,将陶某乙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R****白色大众高尔夫牌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撬开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1. 2020年3月2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西大街公路处,将邓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E****浅蓝色五菱牌面包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十几元零钱及两包“玉溪”牌香烟盗走。
22. 2020年3月8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建设路粮站公路处,将蒋某丁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M****白色宝骏牌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黑色背包、零食、两斤腊香肠、半斤牛肉、两件黑色外套盗走。经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斤腊香肠被盗时价值90元。
23. 2020年3月8日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东大街惠民小区国道处,将郭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闽AB****白色丰田牌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2张20元面额的现金盗走。
24. 2020年3月8日前一两天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北街公路处,将韩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B****车内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Y55A手机盗走。
25. 2020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王某在蓬安县杨家镇东大街“惠民小区”菜市场“蓬安农机驾校招生点”门市外院坝处,将一小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部黑色华为MAR-ALO手机及几个口罩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实施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和元
检察官助理:邓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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