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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胡某某等抢劫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绰号“雷子、大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镇**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市场**号门,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满朝军(绰号“强子、小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牌)**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池塘后出租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小涛、涛哥”),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饶永旭(绰号“旭旭”),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腾(别名“二马旦”),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庄**号。马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4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满朝军、胡某某、饶永旭、马腾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某、饶永旭、马腾、满朝军、夏某某(已判决)、徐苏疆、崔二彭、刘志远、尹超峰、陈常涛(后五人另案处理)在王建波(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的指挥下从云南**贸易有限公司租赁了云A1****黑色丰田汉兰达,并准备了信号屏蔽器、兵工铲等工具计划实施抢劫,同时建立微信群“美女探讨群”在抢劫时进行实时信息交流。在王建波、王某从他人(身份未查明)处获取了GN****货车有拉载手续不合法的冻品肉从红河州驶往昆明的消息后,2019年9月16日凌晨,饶永旭驾驶云A1****黑色丰田汉兰达载乘王某、满朝军、胡某某、马腾、夏某某,刘志远驾驶一辆猎豹牌越野车载乘陈常涛、崔二彭、徐苏疆、尹超峰从昆明市来到石林县蓑衣山服务区开始盯梢。当发现拉有冻品肉目标车辆张伟驾驶的云GN****货车后,两车进行盯梢跟踪,并于昆石高速公路清水沟隧道附近时由猎豹车逼停、拦截张伟驾驶的车辆,徐苏疆和陈常涛在张伟货车的驾驶室内胁迫其将车辆驾驶至汤池镇阳宗海电厂坡脚附近。待与王某等人会合后,徐苏疆将张伟喊下货车带至黑色汉兰达车上交给王某、满朝军、夏某某带离并控制在车上,马腾和刘志远将云GN****货车从电厂坡脚开至汤池永丰营岔路口旁一空地上,刘志远与一名白色货车司机联系后,白色货车载着搬运工来到马腾停车处将张伟货车上的冷冻牛肉进行卸载、装运,抢走该车内25千克一件的冷冻牛肉共计310件。经鉴定,被抢劫的云GN****货车所运载的冻牛肉价格为221650元。

徐苏疆、崔二彭、刘志远、尹超峰、陈常涛在拉运冷冻牛肉返回昆明的途中,因遇交警查车,数人让白色货车司机将车停放在汤池,由陈常涛照看,刘志远、崔二彭、徐苏疆、尹超峰返回昆明市名宅东辰苑与王建波商量对策。当晚,王建波安排刘志远、徐苏疆、尹超峰去汤池将冻品牛肉拉至呈贡王家营,由王建波联系并贩卖给他人(身份未查明),购买人以黄义名义向尹超峰卡号为62148387********的招商银行卡转账297600元。赃款到账后,由王建波进行分赃及支出安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核查情况、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马腾身份证、机动车转移登记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尹超峰银行卡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刘富勇、余亚敏、陈祖植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伟、肖辰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满朝军、胡某某、饶永旭、马腾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建波、徐苏疆、刘志远、崔二彭、尹超峰、陈常涛的供述和辩解,未成年同案犯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诺太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车辆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情况说明;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制作说明、手机检查数据、监控视频两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满朝军、胡某某、饶永旭、马腾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165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满朝军、胡某某、饶永旭、马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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