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山西**检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镇**村**巷**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8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晋H****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柏翠苑小区1号楼前由东向西行驶至**单元前时,将被害人贾某某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太钢医院向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投案。
2020年11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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