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宿迁市宿豫区项王东路**休闲洗浴中心内,先后容留魏某某、刘某某、蔡某某在该洗浴中心卖淫。2019年4月25日,魏某某、刘某某在该洗浴中心卖淫共计5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培亮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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