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小利,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村,现在赤峰市喀喇沁旗**宾馆暂住。2011年5月26日因盗窃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2018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小利在赤峰市松山区水厂北街食为天粮行门前被害人刘某某厢式货车驾驶室操作台上盗窃人民币200元、黑色手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黑色卡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0元)、车钥匙、银行卡、身份证等,合计人民币260元。
2020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小利在赤峰市松山区金御华城商业街同乐购超市门口被害人付某某的厢式货车副驾驶座上盗窃人民币2223元、黑色单肩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0元),合计人民币2233元。
2020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小利在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华联超市收货处被害人李某某的跃进牌厢式货车副驾驶座上盗窃粉色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
综上,被告人王小利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2593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小利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民警将在王小利处扣押的手机、卡包、单肩包、现金人民币319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 辨认、扣押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王小利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小利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利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勇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小利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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