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国轩,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3日4时许,被告人王国轩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门前,趁被害人和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的方泰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王国轩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销赃。经价格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国轩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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