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王国球,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2001年11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2月5日被假释,2006年1月31日假释考验期满。2017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12月2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国球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市场内,与被害人丘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和打斗。在双方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国球用力将被害人丘某甲推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击硬物,随后,被告人王国球蹲于被害人丘某甲身侧,用手掌掴其面部数下,后经他人劝阻停手并离开现场。被害人丘某甲被打后身体不适,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0年9月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丘某甲系因头部遭受钝物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国球作案后逃匿,2017年10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丘某乙、邝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国球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球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静
2018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王国球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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