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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优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王国优,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优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国优于2019年6月20日在**网络平台上建立名叫“******”赌博群,邀请人员进入该赌博群,群成员220人,王国优担任群主。王国优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房卡,将购买的房卡链接发到其设立的******赌博群内,群内的人员就利用******平台进行赌博,王国优每局抽头渔利人民币5元。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23日,王国优利用**软件和******平台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234335.63元,获利达人民币134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型号为PBEMOO OPPOR17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529897****、1311191****),卡号为62122622010********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0035200********建设银行卡一张;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闲聊后台调取数据截图、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许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国优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诚诺审字 [2020]0217号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国优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234335.63元,获利达人民币1340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国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财物型号为PBEMOO OPPOR17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建议依法没收,卡号为62122622010********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0035200******** 建设银行卡一张建议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134035元依法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单军

书记员:陈芳琦

2020年8月6



附:1.被告人王国优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一份;

5.涉案财物型号为PBEMOO OPPOR17手机一部随案移送,卡号为62122622010********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70035200********建设银行卡一张暂存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九所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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