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维祥、蒋德超,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批准,于2017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7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 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镇**村**街**号**楼出租屋内,因琐事与妻子张某甲发生争执,继而情绪失控。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甲颈部、面部、枕部等部位砍伤,致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锐器砍断左右颈总动脉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7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村**公司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菜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傅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指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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