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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14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晓鹏、王占文),,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20年7月15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附近,先后盗窃被害人吕某某红黑相间五羊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杨某某超威牌48V电动车电瓶一组、被害人胡某某天能牌48V电动车电瓶1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280元。

2.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被人王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附近,先后盗窃被害人佟某某黄棕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卢某某超威牌48V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08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电动车备案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佟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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