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街**号**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将停放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金盛达建材城斜对面苍西村海南速速通物流服务公司空地停车场内的一辆牵引车头(斯达一斯太尔牌,车辆型号:Z********,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 ,车架号*******,车牌号码:琼A***** )装上电池后将该车盗走,盗窃得手后王某驾驶该牵引车头至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一路边以69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在网上认识的一名自称收购废品的男子(另案处理)。2019年11月23日,王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群上村一出租屋处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辆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头价值为人民币72912.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海南速速通物流服务公司员工信息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吸毒人员动态详细信息、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证言;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91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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