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银华汽车修理厂大院内,因琐事与高某甲发生口角后,与高某甲、高某乙等人互殴,后持螺丝刀乱捅致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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