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武清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初,姚某某(已判刑)在王某某(已判刑)帮助下注册成立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设有*甲大厦营业部、*乙大厦营业部(以下简称*乙营业部)及蓟州区、静海区营业部,并注册成立**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间,姚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情况下,采用招聘、广告、介绍等形式招聘业务员,通过业务员分发传单、电话宣传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鑫年通”“双季宝”“月盈宝”等理财产品,以年息10-15%为诱饵,以虚假房屋抵押债权为担保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查,姚某某共计吸收公众存款3800万余元,涉及群众310人,造成公众损失人民币3656.4099万元。姚某某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员工佣金、向众鑫商贸公司投资100万元,向刘某某转账792.332956万元,余款去向不明。
被告人王某担任*乙大厦营业部**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存款251万余元,其中个人非法吸收存款19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1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负责**分公司业务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存款730万余元,共计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22万余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天津市武清区**花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伟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补充材料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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