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行贿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湘永检公诉刑补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等13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一案,本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湘永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宋某甲(已判决)利用担任永顺县****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永顺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感谢宋某甲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和继续获得宋某甲在承揽工程等方面的帮助,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8月至12月先后两次送给宋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1)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以个人名义承揽永顺县********国道改线泥结石路面工程,该工程系宋某甲直接发包给王某。工程完工后,王某获得工程款24.063万元。

(2)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以挂靠永顺县****工程公路施工队的方式承揽永顺县******公园石板路工程,该工程系宋某甲直接发包给王某。为规避招投标程序,该工程的工程量确定为49.1万元,并以增加工程量的方式由王某继续施工,共计拨付王某工程款人民币151.619658万元。

(3)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为承揽永顺县****道路管网PPP(一期)项目**大道部分土石方工程找宋某甲帮忙,后经宋某甲帮助,王某承揽该项目部分土石方工程,尔后王某借用永顺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2、给予宋某甲财物的事实

(1)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一家奔驰4S店附近给予宋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永顺县********学校附近通过向某某给予宋某甲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交待其给予宋某甲现金。

宋某甲利用职权帮助被告人王某进入永顺县****工程队伍、获取工程利益,并利用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推进工程项目、解决征地拆迁等矛盾,且收受王某的贿赂,系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的保护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宋某甲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大桥桥头场平取岩工程收购块片石协议书及财务凭证、授权委托书、工程承包协议书及财务凭证、会议纪要、工程承包协议书、财务凭证、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宋某甲、向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湘永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起诉书中行贿事实不再另案处理,该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嘉

2019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