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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舒庄乡王棚村四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因琐事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泗合路口发生纠纷,后王某某离开,王某甲追至王某某住处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巷**号之**大院,王某某就在住处拿出一把菜刀(未起获)砍王某甲,王某甲在逃离过程中跌倒,王某某追上去继续用菜刀砍王某甲,然后将菜刀扔掉逃跑了。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罗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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