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六合区**村**幢**室。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8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7年6月被行政警告;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秦淮区汉中路88号新街口金鹰A座33楼南京宝奢汇珠宝店内,假装购买卡地亚戒指,在看货时趁店员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假戒指调包店里的一枚编号为ABW298 Au750白金love系列卡地亚戒指(价值人民币4350元),调包成功后找借口迅速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王某将该戒指以27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余某某。
二、2020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8号荣耀二手奢饰品店内,以同样的方式调包该店一枚编号为HAB992 Au750玫瑰金love系列卡地亚戒指,价值人民币5250元。次日,被告人王某将该戒指以3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孙某某。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涉案戒指已由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卡地亚戒指购货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持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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