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未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如飞),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600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居委会**街**巷**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4月5日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符祥文,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宏才,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6020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村,现住琼海市**镇**街**里**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联系并让被告人王某某找些毒品回来吸食。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找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接着王某某让王某去开间房间吸食毒品,王某出资且以其身份证在琼海市爱华路诚信大众酒店开了**房。随后,王某某打电话叫杨某某到上述地点一起吸食毒品,接着杨某某叫上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一起,两人到达8412房间后与王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案发后,经提取陈某某、王某某的毛发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客房结账单,境内旅客信息等;
2.证人证言: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露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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