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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苑**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112日、2019116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分别于2018122日、2019215日两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1022日、2019年13日、2019316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2日,股东为重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地及注册地均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中段**号**幢**-**号。

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他人推荐进入**公司,担任汽车金融部新疆片区的区域**,具体职责包括区域市场开拓及项目落地,维护经销商关系,分析经销商需求,达成市场满意度,完成对经销商的常规培训,对销售管理、业务流程、市场策略提出整改建议等事项。王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作为区域**有权决定推荐相关公司成为**公司经销商的职务便利,事先向乌鲁木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乌鲁木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州**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公司)提出在其推荐三家公司成为**公司新疆片区的经销商后,要分得该三家公司获得**公司给予佣金的40%至50%作为好处费,**等三家公司为获得**公司的经销商资格继而同意。之后,**公司、**公司、巴州**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顺利成为**公司新疆片区的经销商。截止至2017年6月王某某从**公司离职,**公司共计支付给王某某好处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247705.82元,**公司共计支付给王某某好处费1189043.81元,巴州**公司共计支付给王某某好处费85273.34元。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区域经理岗位说明书、银行流水明细、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车某某、苏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19年3月2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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